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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编报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
2020-05-15 10:24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编报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编报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通知》(财资〔2020〕2号)要求,认真开展编报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的工作。

  一是要认真撰写报告。真实、详细反映本部门或本地区国有资产管理及数据情况,并对资产报表与决算报表同口径数据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是要规范文件报送格式。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表汇总表、填报说明和分析报告,报表封面要签章齐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负责人、填表人均要签字(签章),单位加盖公章。

  三是要按照统一的指标口径、编制方法和软件格式编报报表,确保数据的完整、真实和准确,杜绝虚报、瞒报和错报现象。

  四是要按时完成工作。自治区各部门于3月10日前、各盟市财政部门于3月20日前将2019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汇总。

  五是要加强沟通联系。自治区各部门、各盟市财政部门在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财政厅资产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471-4192232、4192219、4192074。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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