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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存放在原北门锅炉房各学院待报废资产盘点清理的通知
2021-09-15 09:56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学校资产配置,加强精细化管理,规范学校资产报废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的通知,国资处要对存放在原北门锅炉房的各学院待报废资产(设备、家具)进行清理处置报废,请各单位对存放在原锅炉房的待报废资产(设备、家具)进行盘点统计。

一、自查阶段:(915-923日)

1、各单位(部门)对存放在原锅炉房的待报废资产(设备、家具)清点统计,必须帐、卡、物相符。

2、清点统计完的数据明细表,报国有资产管理处OA宋勇、王福柱。

3、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时完成此项工作。

二、评估阶段(109日开始)

1、国资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数据,聘请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领用人负责。

2、国资处按照政府相关文件,根据评估结果报学校及上级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对待报废资产进行处置交易(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拍卖,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和资产领用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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