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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7-03-13 1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181号)及其相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总称,包括国家、自治区、市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各级财政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政策规定组织各项收入和各类科研经费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等教育和公共财政要求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资产,并将新增资产纳入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的合理、节约和有效使用;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及管理手段,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第六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固定资产配置定额制度,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和资产管理

第七条高等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家具、课桌椅、图书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八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与奖惩等。

第九条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校、院(部、馆、处、室、中心)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校内各院(部、馆、处、室、中心)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单位。

第十条国有资产处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统筹管理学校资产,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的审核,并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报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国有资产相关事宜;

3.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的登记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工作;

4.负责学校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5.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6.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报表、报告汇总上报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7.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家具等资产的管理,参与仪器设备处置、调剂的论证、审核工作,参与校内实验室建设及仪器设备的采购,推动校内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合理配置工作;

8. 负责对全校公用房屋和办公设备家具实行定额配置与管理。

9. 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并组织对学校拟开办的经营项目和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论证,代表学校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依法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10.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各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配合国有资产处做好学校资产管理、登记备案及相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1.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徽和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等资产的管理(人事档案由人事处负责管理);

2.科技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版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科研或社科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评估、推广与转化,监督无形资产的转让,维护学校对各类无形资产的收益权。加强对各类无形资产的保护,清理对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

3.计财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具体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收益的核算、汇集、上缴;

4.后勤处(节能办):负责学校公共设施、校园环境、教室、食堂等服务保障性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修维护,具体包括:水、电、气、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设备及环境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车辆的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和审验;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大宗特种设备如锅炉、中央空调、电梯等的管理与维修、维护等。负责学生公寓、单身教工公寓、留学生公寓内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外籍教师公寓的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服务由国际学院负责。

代表学校对授权其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主要职责为:对外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负责授权范围内出租出借资产的评估、审核报批,登记备案;出租价格、合同的起草,招租项目的管理;出租、出借的收益的收缴。

5.基建处:负责校园土地规划使用,基础设施中的水、电、气、道路等的重新规划、调整、大宗改造,房屋建筑物大宗维修改造,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移交手续等管理;

6.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防设施设备的配置、使用、管理、维护等;

7.图书馆: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电子资源、古籍、线装藏书及馆内珍藏品的管理。各学院(部)负责管理本单位的图书、报刊杂志、资料,并向图书馆上报年度统计报表。

8.信息办与网络中心:负责网络和域名类资产的管理,校园网络设施设备及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软件的管理维护等。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部门(院、部、馆、处、室、中心)对所使用的资产实施日常管理,是学校国有资产二级管理单位。资产使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处领导负责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工作,确定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协助分管资产领导工作。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变动时要实行“接班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做到帐、卡、物交班核对无误,签署交接书,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1.落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校各单位要建立资产使用责任制,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为每一项资产落实资产保管人,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

3.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信息;部门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4.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5.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及时反映本部门资产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并根据学校要求按时编制资产信息统计报表;

6.协助国有资产处准备报废资产的申报材料,按时移交报废资产

7.负责房屋建筑物及大型设备的档案整理、移交档案室工作;

8.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学校有关规定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资产的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需配置资产时,首先应从学校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求,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五条学校在配置大型仪器、教学科研设备等价值较高的资产时,应首先考虑通过共享共用的方式解决;无法解决的,按照保障需要、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配置。

第十六条学校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规定配置标准;无资产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各部门购置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单位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2.不能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的相关资产;

3.经过专家论证确需购置的资产。

第十七条资产配置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范围。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资产的,学校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根据资产使用需求、存量资产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编制下一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并随学校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学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年度资产购置预算,安排学校资产购置事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内部控制流程规范购置资产,不得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第十八条资产购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程序申请、论证,纳入学校预算,实施集中采购,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购置资产,否则,国有资产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资产使用部门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办理使用登记,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保证账账、账物的一致性。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整理新增资产和资产维修档案,在验收合格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资产档案。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应在竣工验收后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部分资产的交付使用、登记和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通过暂估形式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无偿调入或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凡经确认应当收入档案馆的文物、陈列品,必须送交档案馆收藏,任何单位不得隐匿不报,擅自留存,或者任意加以处置。

第二十一条学校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要进行认真清理,对长期积压、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配置的资产,由国有资产处会同各管理单位进行校内调剂。

第四章资产使用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学校国有资产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学校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与保证完成教育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和财政拨款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作为抵押物或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向自治区教育厅和财政厅报批。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学校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界定与管理工作,经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和数量,确定授权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用于对外出租和出借等经营活动资产的审批程序:

(一)单位申报。归口管理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处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二)学校批准。学校国有资产处代表学校组织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召开教(职)代会征求意见,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需要评估的,按照国家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定进行评估。

(三)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招标竞价)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

(四)由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草拟合同,明确资产的权属关系、日常保管和维护责任,以及有偿使用约定等,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由学校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利用学校国有资产从事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经营活动,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三十条学校应对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的资产进行专项管理和考核,并在财务报告中对该资产的数量、价值、回报等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批露。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对学校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落实管理责任。

第三十三条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建立资产账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国有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实物形态应分类、编号;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除入账登记之外,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对校名、校牌、校誉、商誉、各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以及其它财产权利,应明晰产权关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定期对资产状况进行清查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学校职工岗位变动时,应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购置的资产,不论购置资金来源如何,都必须履行资产入账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资产不得报账。

第三十五条产权纠纷是指学校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报告,并向自治区财政厅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学校应提出处理意见,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三十六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出让(含股权减持)、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闲置、拟置换的资产,报废、淘汰的资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必须坚持“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必须履行以下的报批程序:

1.申报:资产使用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向国有资产处提出书面申请;拟处置的资产必须经过论证、评估、鉴定或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书面强制性处置意见。

2.审核:国有资产处按规定权限审核合规、齐全的资产处置申请资料;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3.审批: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国有资产处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以书面文件提交处置申请。

4.处置:学校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的处置批复意见,对实物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四十条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批复,以及学校按照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备案的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七章资产收益

第四十二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

1.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2.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学校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3.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学校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4.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十三条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应纳入学校财务集中统一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汇总后,上缴国库。资产使用、管理部门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四十四条资产评估是指按照特定目的对被评估资产某一时点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从而确定其价格的经济活动。学校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尤其对重大投资(融资)项目,必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者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由国有资产处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投资收益。具体工作依照教育厅或财政厅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五条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按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资产使用部门开展资产清查,具体工作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九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要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统计报表及分析说明;报送的报表做到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使用、结存情况及时报告做出文字说明,并列出变动明细。

第四十八条学校资产管理、使用部门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动态地放映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占有、使用、处置、收益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在年终与各部门进行对账时,应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资产管理部门须定期报告出租出借资产、对外投资资产的收益收缴工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对于对外投资资产长期无收益的应进行分析说明。

第四十九条国有资产处定期向学校或上级部门书面汇报学校资产统计表及分析说明,为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及编制学校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国有资产处组织人员不定期对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和各级资产使用部门资产管理状况进行检查,并对资产变动、使用、结存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章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条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过程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第五十一条学校要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个人。对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评价,应作为校内单位和其主要负责人年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五十二条各级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权利和责任,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经营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三条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学校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学校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1.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造成资产损失的;

2.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擅自提供担保的;

4.擅自转让、处置资产以及将资产用于经营性投资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5.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6.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7.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不按规定进行调剂的。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属各单位,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之处,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修订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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