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技大学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内蒙古科技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培养人才,保证教学、科研、生产、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项工作顺利进行,办好学校的物质基础。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资产的购置、调配、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财产为固定资产
一、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不论经费来源(例:各实体自筹资金、课题费、捐赠等),凡符合上述规定者,均列为我校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一、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居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二、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三、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包括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四、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五、图书,指图书馆(室)、阅览室、资料室的图书资料等。
六、其他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
固定资产分类明细为十六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管用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全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二级管理体制。国有资产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一级管理单位,其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项工作;
二、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三、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使用标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总账、分户分类账的登记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调剂、调拨、转让、丢失、损坏、报废资产的审批及处理;
六、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七、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校办产业、经济实体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等。
第八条 固定资产“归口、分级管理”。固定资产资金总帐及资金分类帐由计财处负责,固定资产实物帐分别由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按以下分工实行“归口管理”:
1、国有资产处
负责全校各部门房地产、家具、被服装具的管理。
负责全校教学、科研、行政设备仪器的管理。
2、图书馆
负责文物及陈列品、图书的管理。
第四章 各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第九条 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职责
1、对所分管的各类固定资产,逐一建立全校固定资产总帐、分户帐,并随固定资产的变更随时调整。及时与计财处核对,确保固定资产实物帐与财务资金帐相符。
2、 制订所分管的各类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在有关的管理办法中应按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对增添固定资产的审批手续、验收要求、固定资产入账作价、拆除、调拨、改装、降级、报损、报废、积压处理、奖惩等诸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3、按国家物资管理部门的要求,填写所分管固定资产的各种报表,上报上级资产管理部门。
4、检查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及时向学校报告丢失、 损坏和责任事故,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 固定资产二级管理部门(二级学院、系、处)的职责
1、 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制订的各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视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细则。
3、 安排落实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并分别报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变动时,督促指导固定资产交接工作。
4、 督促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所有固定资产帐、卡,确保帐、物、卡相符。
5、各二级学院根据自身发展、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制订并申报年度购置计划。
6、配备专职或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卡、物,根据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保证账、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账、卡、物清点无误,办理交接手续、经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十一条 计财处在固定资产管理中的职责
1、督促和指导各实体或兼职财务人员,正确设置固定资产科目,建立固定资产的资金帐。
2、 配合学校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增添过程中经费报销环节,制定各类经费报销的规章制度。
3、 建立全校固定资产资金总帐。每年度与各归口管理部门进行核对,确保我校固定资产帐与财务帐相符。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国家财产,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基础。各级分工负责人,要经常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学校财产的教育。
第十三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学校发展、专业设置和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从需要与可能出发,精打细算,合理布局,经过论证和审批后,分别急缓,逐步实施。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要按照《内蒙古科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单价10万元以上设备要有专门论证报告,经校领导审批后由职能部门负责采购。
第十五条、用科研经费、课题费或自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购置单位享有使用权。对这类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平调。
第十六条、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按有关归口管理单位的规定,经过必要的验收、建立帐卡后,方能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凡属学校固定资产,未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出租或借给外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任何捐赠物品均属于学校所有,属于固定资产的必须到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第十九条、房屋、构筑物、大型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要选择思想好,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各级资产管理,资产管理人员对所管的固定资产负有责任,在业务上受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如出现由于使用人员或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保管不当,导致固定资产被窃、遗失、损坏等事故,该单位和上一级管理部门,必须严肃认真地查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报主管校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如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抵触,按本办法执行。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9年 7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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