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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办法
2009-07-05 16:09  

为了加强对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事业计划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占有的资产。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事业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

二、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一)学术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学术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等;

(三)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学校及所属单位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一)国家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拨款;

(三)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四、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程序

(一)学校所属各单位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办理申报手续,填报《内蒙古科技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报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及有关材料:

1.向学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拟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其他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材料。

(二)学校国有资产处负责受理、组织、办理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申报、审核,代表学校行使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监督权,考核、分析学校经营性资产回报率,及时将学校经营性资产的运营和使用状况向学校报告,保护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权益,防止学校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国有资产处在承办非经营性资产转化为经营性资产工作中,要认真审查项目,核实资产,并出具下列文件、材料:

1.对申请报告的批复;

2.对申报单位文件、材料的审查意见;

3.其他需要出具的文件、材料。

(四)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金额在5万元以下由主管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学校法人代表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金额在100万以上需要自治区教育厅的备案。

五、经学校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必须由国有资产处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学校对该部门占用、使用国有资产的价值、增值的考核基础。

六、学校对已转作经营性的国有资产要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台帐,如实登记和反映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数量、价值、投资形式;

(二)建立经营性资产管理考核的指标体系,对投出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

七、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形成独资的经济实体,其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学校,经济实体对其所占用的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国有性质;

(二)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投资收益;

(三)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其收益全部归属学校;

(四)学校运用经营性资产投资或经营的各单位和企业,负有对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权利和义务,对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学校对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和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占用学校资金的,按资金使用成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占用费,占用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收取占用费。以上占用费,由占用单位向学校计财处缴纳,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及维护基金;

(六)对未按规定要求缴纳资产占用费的单位,国有资产处有权催缴直至收回其相应占用的资产;

(七)学校各单位在申办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或徇私舞弊。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对用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使用,不履行报批手续的单位,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并收缴其投出的资产所得收益。

八、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单位,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9年7月5日

附件: upload/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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