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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行政办公设备配备标准暂行规定
2013-11-05 15:35  

近年来我校现代化办公有了长足的进展,随着网络化办公的普及,现有的行政办公设备不能完全适应办公需要,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配备原则

1.考虑办公室分配情况和行政管理办公的基本要求。

2.所配计算机均为台式机,显示器为17寸CRT,打印机为A4规格激光打印机。

二、配备标准

1.正处级办公室(1人):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

2.副处级办公室(2人):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

3.科室(以内科大发2005-88号文件为准):计算机1台;打印机1台。

三、其他

1.利用率不高的办公设备复印机、速印机、等文印设备有学校统一管理,各部门不再配备。

2.对办公设备有其他特殊需求的部门,单独向校长打报告说明理由,批准后可特殊配备。

3.因为计算机淘汰太快,因此在购置时以能满足上网、文字处理等日常办公用途即可,不购置高档计算机。

4.原有计算机性能已满足上网、文字处理要求的不再更换,只按标准补足数量。

5.各实体和经费承包的二级单位自行解决办公设备。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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