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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项目采购进度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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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依法采购
2020-05-14 16:31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加强包头市政府采购综合治理能力。依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采购限额标准和运行中的困难问题,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依法采购防控风险若干问题的通知》。
    现通过网络及微信公开征求意见,希望认真研究,提出合理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通知》内容和贯彻执行。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8月20日前发到邮(79085910@qq.com)。

联系人: 杨富林     电话:5228698

包头市政府采购办
2019.8.9

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依法采购防控风险若干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属预算单位、各级采购中心代理机构及供应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坚持问题导向,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进一步加强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促进依法采购规范操作,防范政府采购领域围标串标和违规违纪行为,实现政府采购综合治理。依据《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和政府采购目录标准规定,现对政府采购重要事项、重点工作和重要环节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预算
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采购人需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确定采购需求,科学编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和安全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技术复杂的可征求专家或社会公众意见;采购预算必须依据部门预算、资产标准、采购政策、市场价格、项目概预算或经评审的项目预算编制,可以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但不得设定最低限价,已经设定经费标准或最高限价的,执行相关规定,未编制采购预算和不能提供采购预算编制依据的单位,不予审批采购计划
二、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事关采购项目成败和依法采购。采购人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管理要求和适用条件,依法、准确选择采购方式。
包头市政府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10万元;公开标准为:服务类100万元,货物类200万元,工程类400万元。达到公开标准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未达到公开标准的可以采取非招标采购,没有达到限额标准的不履行政府采购。达到公开标准拟申请非招标采购的,需书面提出非招标采购申请,说明采购项目具体原因和适用法律条件,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经政府审批。
非招标采购是指询价采购、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各类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如下:
   询价采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询价采购方式不适用工程和服务类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的投标供应商,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非采购人预见或拖延造成招标采购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四)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竞争性磋商。(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三)因艺术品、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单一来源。(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是指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不需要政府采购的情况包括:一是同一年度相同采购品目,单次或批量采购低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二是对政策规定涉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和有特殊要求的;三是对于煤水电暖等公共特许经营收费的;四是对财政补性项目不具备招标采购条件或已经履行招标采购的;五是上级管理部门统一招标采购的;六是对法律制度有明确规定的。
三、加强代理机构监管
凡依法设立、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在财政部政府采购网注册登记,省级财政政府采购网备案,可以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采购代理机构依法自由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规范管理,营造好中选优的代理环境,采购代理机构自愿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代理机构名录库”登记,采购人在“代理机构名录库”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代理。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实施随机检查、诚信评价和网络监管。
(一)公开代理信息。“代理机构名录库”适时公开采购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供采购人选择参考。包括机构资质人员、代理数量规模、采购质疑投诉、项目绩效和诚信评价情况,按分类排序。
(二)公开收费标准。采购代理机构须公开代理收费标准和收费渠道。收费标准是在国家规定费用标准基础上,公开优代理优惠率;收费渠道是指在招标文件中公开向采购人或中标人收费。
(三)实行好中选优。为了提升采购代理质量和效益,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应从“代理机构名录库” 根据采购代理机构资质人员、代理数量规模、采购质疑投诉、项目绩效和诚信评价分类排序中,优先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代理采购业务。
(四)实施综合监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名录库”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综合监管。一是利用互联网采购平台对采购项目动态监管;二是对采购项目开评标过程音视频监控;三是对代理机构每年按20% “双随机”监督检查;四是对采购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诚信评价;五是对两年内没有代理业务或受到处罚的,定期清退或终止委托代理资格。监管部门利用政府采购大数据,营造好中选优,优胜劣汰,凭业绩发展的采购代理机制。
四、强化依法采购措施
(一)重视采购文件。采购文件是采购项目的重要依据,是政府采购的关键环节。采购文件必须遵循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依据采购政策、采购预算、技术标准规范、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经采购人签字确认进入招标采购程序。
(二)严禁歧视行为。依据《采购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87号令规定,不得将供应商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税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作为资格要求(进口货物除外),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
严禁对供应商提供差别信息,采取不同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严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合同履或项目无关,或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严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严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严禁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严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歧视行为。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
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通知要求,不得设置没有法律依据的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开展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核、备案、监管和处罚;不得设置没有制度规定的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限制供应商公平竞争。
(三)规范评标办法。政府采购评标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技术功能,以及财务信誉、业绩能力、方案服务等商务条件。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评分标准设定。1、价格分值:货物类分值30-60%;服务类分值10-3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2、技术分值:项目技术分值20-50%;3、商务分值:财务信誉分值3-5%,业绩分值3-10%,服务分值2-10%,其他分值2-5%。法律制度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打击围标串标。采购人、供应商和代理机构严格禁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规定的七种恶意串标;财政部87号第36条规定的六种视为串通投标;《招投标实施条例》第39条规定的五种相互串通投标,第40条规定的六种视为串通投标和第41条规定的六种串通投标行为。发现串通投标的依法严肃处理。
依托电子招投标采购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实施网络监管,防范鉴别围标串标,从电子招投标启动以后,以下情形视为串通投标,其投标或中标无效。
1、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2、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使用同一个加密工具,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或招标文件格式、字体、表格、颜色异常一致或相同的;
4、通过供应商中标概率,统计分析参与供应商的关联度,研究判断是否存在串标嫌疑。
(五)推进电子采购。电子采购是招标采购的法律规定,是推进政府采购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一要全面推行网上招标、投标和评标工作,实现全流程网上操作,全过程网上记录、全方位网络监管;二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城交易功能,构建公开公平、便捷高效、开放可控的网上比价、网上竞价交易平台;三要取消没有法律制度规定的各种门槛条件,构建公开有序,公平竞争的电子采购营商环境。
(六)取消报名手续。按照国务院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通知》规定,取消招标采购供应商手工报名环节,改为网上自愿报名、网上自动下载采购文件、网上投标电子采购程序。供应商网上报名数量达到3家及以上,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组织开评标,未达到3家的,要根据项目采购要求,重新发布公告,改变采购方式或发布取消采购项目公告。电子招投标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七)完善诚信管理。电子采购平台对采购人、供应商、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在采购过程中,从依法采购、规范操作、采购效益、物有所值和满意度等方面,按照“优秀、规范、一般、差评”开展诚信互评,采购监管部门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检查、举报以及审计纪检采购项目纳入当事人诚信评价体系,年终公开评价结果。对采购人执行政府采购情况进行通报;对电商、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实行末位淘汰机制;对连续两年差评的当事人取消相应资格,限期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对违法违规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建立预警机制和黑名单公告制度。
五、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自行办理采购项目手续,科学确定采购需求,落实项目采购预算,自行选择代理机构,制定公平规范评标办法,认真审核确认采购文件,参与开标、评标过程,确认采购评审结果,依法公开采购信息,配合采购质疑投诉,组织实施采购项目,负责项目验收支付,建立采购内控工作机制,规范自行采购工作行为,保存采购档案资料15年。
在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方面。采购人依据采购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与中标供应商在30日内签定采购合同,确定采购项目标的、价款、期限、责任、义务等主要内容,采购合同必须经双方签字盖章,签署合同生效时间。采购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要通过《包头市政府采购网》进行登记备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转包或中止采购合同。执行中追加调整需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的10%。
政府采购按照谁采购谁验收,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采购项目验收可以自行验收,邀请招标机构或评审专家验收,也可委托国家资质部门验收。项目验收要形成验收报告或签证单,参与验收人员要签字或签注验收意见。
采购人必须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采购合同履约纳入诚信评价范围。
六、严肃当事人法律责任
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或报财政部门备案;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未按规定确定中标供应商;未按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项目追加调整金额超过合同金额10%;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未按照规定公告采购合同;未按在时间采购合同备案的。依据《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向评标委员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其中标无效。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签订采购合同;将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合同;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上述行为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要加强监管,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保障政府采购公平有序竞争。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政府采购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政策依据:
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
5、《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
6、《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7、《电子招投标办法》
8、《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9、《关于发布2018-2019年包头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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