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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房地产管理暂行规定
2013-11-05 15: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房地产管理,合理利用学校现有房地产资源,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校房地产的正常有序使用;同时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所属土地、土地上的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资产归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占用、建设和拆改。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是代表学校对房产、地产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对校内用房进行调用、调整。

第四条、为充分利用学校房地产资源,提高房地产使用效益,学校将对校属房地产逐步实行限量有偿使用。

第二章房屋竣工验收

第五条、房屋竣工后,房产管理部门依据基建及财务部门提供的数据负责建立房屋帐目,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总务处、保卫处及拟使用单位从使用角度对房屋状况进行查验接管。对水、电、暖设施,墙面、地面、门窗、玻璃、门锁等存在的问题做详细记录,由基建处负责与乙方协商维修事宜。

第七条、新建筑设施投入使用后,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要求,交基建处与乙方协商维修事宜。

第三章 房地产使用管理

第八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学校房地产分为教学行政用房地产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房地产使用部门同国资处签定使用协议,日常管理工作由使用部门具体负责。

第九条、使用部门要爱护使用房屋建筑物,注意维护,不得破坏。

第十条、各单位多余闲置的房屋要交回学校统一管理。学校授权后使用部门可代管,代管过程中如有收益可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取适当的管理费。

第十一条、家属住宅分配、使用、管理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房地产租赁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学校房地产的对外租赁工作由国资处具体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均不得擅自做房地产出租业务。

第十三条、校内生产经营用房地产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其有偿使用的费用标准视地段、房产的情况等因素,参照市场价格,适当给予优惠,由国资处提出参考价格,校领导审批后签订使用合同。

第十四条、财务独立的校内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经济实体,房地产租赁费用按学校审批后确定的租赁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部门如有临时闲置不用的房屋或场地,提出申请,说明租金标准、租用期限、租用性质等,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以出租,租赁期不超过两年,若长期闲置不用,学校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出租期间房屋使用部门(出租部门)必须与租用人签订合同书,注明出租时间及防火、防盗、安全、财产损坏等责任。出租部门负责收取租金,租金上缴学校,学校根据情况酌情从租金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出租部门的收入(最高不超过40%),其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必须按学校总体规划使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使用土地。经学校批准的临时用地若用于生产经营其收益应按一定比例上缴学校。

第十七条、教学行政和生产经营用房地产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向。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如有违反以上各项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收回全部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处以违规所得一倍以上的罚款。

第十九条、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房地产管理办法与本归规定有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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